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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邓光文与XX标,郭君行,冯辉垣,黄俊,冯柱垣,郑雪芬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光文,XX标,郭君行,冯辉垣,黄俊,冯柱垣,郑雪芬,冯宝华,卢建国,英德市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81民初227号被告:邓光文,男,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委托代理人:易忠平,广东安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标,男,汉族,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郭君行,女,汉族,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系XX标妻子,被告:冯辉垣,男,汉族,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黄俊,女,汉族,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冯辉垣妻子,被告:冯柱垣,男,汉族,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郑雪芬,女,汉族,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系冯柱垣妻子,被告:冯宝华,男,汉族,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被告:卢建国,男,汉族,中山市人,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冯宝华、卢建国、冯柱垣、冯辉垣、黄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魏昊,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宝华、卢建国、冯柱垣、冯辉垣、黄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冼洪枝,广东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英德市德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邓光文诉被告XX标、郭君行、冯辉垣、黄俊、冯柱垣、郑雪芬、冯宝华、卢建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因此,原告邓光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上述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光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604.29元减半收取为11802.14元由原告邓光文负担;另11802.15元退回原告邓光文。审 判 长  何白玲人民陪审员  钟健波人民陪审员  余益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傅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