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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执8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徐刚、陈真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陈真华,沈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02执84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90年4月8日出生,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陈真华,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住台州市仙居县。被执行人沈金仙,女,1967年2月7日出生,住台州市仙居县。申请执行人徐刚与被执行人陈真华、沈金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1002民初99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刚于2017年0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真华、沈金仙支付借款本金305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41000元、案件受理费19668元、执行费333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陈真华在仙居银湖山庄享有的股权,但该股权系普通企业股权,无益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真华、沈金仙共有的坐落于仙居县××××号的房地产,上述房地产已由仙居县人民法院首查封并处置,本院已发函参与分配。另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公安机关、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工商机关、金融理财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陈真华、沈金仙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刚以被执行人陈真华、沈金仙共有的房地产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陈真华持有的股权系普通企业股权,无益处置,且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7年08月0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徐刚以被执行人陈真华、沈金仙共有的房地产一时难以处置,被执行人陈真华持有的股权系普通企业股权,无益处置,且两被执行人目前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为由,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1002执84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江 敏代理审判员  项旭锋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 记员  杨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