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023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方木益与监利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木益,监利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3执238号申请执行人方木益,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监利县桥市镇。被执行人监利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监利县桥市镇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建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方木益与监利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仿审判员 朱先明审判员 吴敦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平云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