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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3民初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案由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3民初984号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办公地址日照市岚山区铸福工业园(碑廓镇342省道以北)。主要负责人:张德军,管理人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艳,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7837191681。负责人:范国德,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大更,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军,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与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日照铸福实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贵秀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冯莎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