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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8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王永佳与全丽、刘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佳,全丽,刘丹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8414号原告:王永佳。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小方,系辽宁相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全丽。被告:刘丹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佳与被告全丽、刘丹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永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郭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