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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执4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丁鹏与李璋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鹏,李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702执4267号申请执行人丁鹏,男,汉族,1984年8月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劳动南街**号。身份证号:6222011984********。被执行人李璋,男,汉族,1969年9月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本区南环路糖厂家属院*号楼*单元*楼东。身份证号:6222011969********。申请执行人丁鹏与被执行人李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6)甘0702民初7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以”和被执行人协商解决为由”撤销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甘0702民初734号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海滨审判员  何洪波审判员  岳慧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圣洋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