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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3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刘贵龙与谢晓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贵龙,谢晓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3080号原告刘贵龙,男,生于1985年12月10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农民,住本市。被告谢晓东,男,成年人,湖北省利川市人,住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贵龙诉被告谢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贵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贵龙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行使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贵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2元,依法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刘贵龙承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张利琴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艾晶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