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华冠天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合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粹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华冠天成家具有限公司,四川东合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3084号原告:成都华冠天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元清。被告:四川东合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继伟。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华冠天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东合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成都华冠天成家具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缴纳诉讼费用公告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6元,减半收取153元,由原告成都华冠天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胡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