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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民初78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春兰与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兰,刘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民初7838号原告:王春兰,女,198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现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被告:刘勇,男,198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原告王春兰诉被告刘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7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通过微信方式认识,被告于2017年3月6日、3月7日、3月15日分三次向原告订购货物,三次订货的价款分别为35200元、17600元及27500元,被告曾交给原告一张金额为52000元的支票但未能兑现,此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付款,经原告请求公安机关进行调解后,被告承诺分三次于2017年5月31日前付清货款,但此后被告仍然未支付所欠货款。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供了送货单三份、欠条及支票各一份,经审查,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原告曾于2017年3月期间向被告供应塑料,2017年4月20日,被告立下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货款79500元,承诺分三期还清,于2017年5月10日偿还20000元,同月20日偿还29500元,同月31日偿还30000元。但被告立下欠条后至今未支付任何欠款。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货款79500元的事实清楚,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支付所欠货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795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王春兰支付货款7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93.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刘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 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秋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