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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8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8458苏州鼎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孙家阔、陈昌英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鼎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孙家阔,陈昌英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8458号原告苏州鼎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正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敏捷,女,该公司员工。被告孙家阔。被告陈昌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鼎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家阔、陈昌英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鼎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鼎好不动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蕾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陈良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