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宝鸡市陈仓区南山采石厂行政非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宝鸡市陈仓区南山采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4执68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行政中心。法定代表人闫科文,任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志忠,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监察队队长。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南山采石厂。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坪头镇鹪鹩庄村。执行事务合伙人李昶,男,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南山采石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9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南山采石厂缴纳罚款552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8元。2017年7月24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宝鸡市陈仓区南山采石厂分三期缴纳罚款至2017年11月10日前交清,该协议已在履行当中。如一方当事人未按协议履行义务,则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义务的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国土资源局陈仓分局作出的宝市国土陈监字(2016)96号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吴军强审判员  赵民权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喜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