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21执保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强、杨海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强,杨海胜,泰安市东港置业有限公司,宁阳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21执保218号申请执行人:李强,男,1967年7月7日出生,回族,住岱岳区。被执行人:杨海胜,男,1969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泰安市东港置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阳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强与杨海胜、泰安市东港置业有限公司、宁阳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作出(2017)鲁0921民初2427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为执行该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杨海胜、泰安市东港置业有限公司、宁阳绿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朱仲锋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颜 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