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7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雷有芬申请执行胡安荣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有芬,胡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雷有芬,女,1938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仁县。被执行人胡安荣,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仁县。本院在执行雷有芬与胡安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7)云2327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胡安荣补偿原告雷有芬出土费800元,现8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323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胡安荣补偿原告雷有芬出土费800元,现8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来效力。执行员 :盛永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美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