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327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雷有芬申请执行胡安荣排除妨害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有芬,胡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永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7执396号申请执行人雷有芬,女,1938年7月1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仁县。被执行人胡安荣,男,1968年4月25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永仁县。本院在执行雷有芬与胡安荣排除妨害纠纷一案,(2017)云2327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告胡安荣补偿原告雷有芬出土费800元,现8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云2323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胡安荣补偿原告雷有芬出土费800元,现800元已全部执行到位。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发来效力。执行员 :盛永禄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美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