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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1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蒋文良与沿滩区沿滩镇百佳超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良,沿滩区沿滩镇百佳超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833号原告:蒋文良,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沿滩区沿滩镇百佳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经营者:张选峰。原告蒋文良与被告沿滩区沿滩镇百佳超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蒋文良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良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蒋文良负担。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