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11民初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蒋文良与沿滩区沿滩镇百佳超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良,沿滩区沿滩镇百佳超市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311民初833号原告:蒋文良,男,196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吉群,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四川富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沿滩区沿滩镇百佳超市,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经营者:张选峰。原告蒋文良与被告沿滩区沿滩镇百佳超市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蒋文良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文良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文良撤诉。案件受理费431元,由原告蒋文良负担。审判员 邹永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赵 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