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5民初16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与欧新文、郭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欧新文,郭凤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6366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99号。负责人赵春玲,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小勇、景福保(实习),河南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欧新文,男,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郭凤娟,女,汉族,1973年7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诉被告欧新文、郭凤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欧新文、郭凤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撤回对被告欧新文、郭凤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551元,减半收取6275.5元,由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瑞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