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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3民初1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3民初1552号原告: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经开区松垭镇活观音村六社。法定代表人:王斌,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强,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怀军,四川临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盐亭县云溪镇云溪街32号。法定代表人:张延书。原告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安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四川省川正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何琴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