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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3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北京文盛国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文盛国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朱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09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文盛国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新村企业集中办公区)。法定代表人:王付文,总经理。被执行人朱宁,男,196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江都市。北京文盛国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朱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京0106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一、朱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文盛国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0758.91元;二、驳回北京文盛国兴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94元、公告费560元,由朱宁负担187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朱宁在京无房产登记,其银行存款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查封登记在其名下的×××号车辆,因车辆无法实际控制,故仅采取查封登记措施,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17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3月29日止。另,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30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斯博审判员  田硕宁审判员  吕艳丽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陈维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