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3民初2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马鞍山福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许萱、张自钱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福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许萱,张自钱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2179号原告:马鞍山福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湖西南路15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5006679490974。法定代表人:陈裕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有旺,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萱,女,199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住安徽省和县。被告:张自钱,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和县。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了原告马鞍山福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萱、被告张自钱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宗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许萱、被告张自钱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宗春审 判 员 梁 艳人民陪审员 夏荣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