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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刑终8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王永、林颖健寻衅滋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永,林颖健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刑终883号原公诉机关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小学文化,住临海市。2010年7月1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一日;2015年2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五百元;2013年8月6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六千元。2016年5月27日因本案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1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5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林颖健,男,1987年4月7日出生于浙江省临海市,汉族,初中文化,住临海市。2009年5月19日因无证驾驶机动车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一千元;2009年6月19日因吸毒被临海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16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6年8月2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转取保候审。2017年7月6日经临海市人民法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临海市看守所。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审理临海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永、林颖健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7月11日作出(2017)浙1082刑初622号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永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林颖健拘役四个月。被告人王永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王永、原审被告人林颖健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王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永撤回上诉。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2017)浙1082刑初62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小国审 判 员 朱仁跃审 判 员 张媛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书记员 许雪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