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刑更3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丁建建寻衅滋事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丁建建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80号罪犯丁建建,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肥城市人,高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作出(2015)肥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撤销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3)岱刑初字第21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丁建建的缓刑,被告人丁建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判刑期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该犯不服,提起上诉。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作出(2015)泰刑一终字第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丁建建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丁建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至2017年3月间,被监狱表扬奖励四次,被评为2016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另查明,该犯系缓刑期内又犯罪。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丁建建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丁建建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丁建建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零二十二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7年8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