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许勇、王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勇,王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831号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区长春街与长白山路交口安天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37420(1-1)。法定代表人:郭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恒,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许勇,女,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华,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勇、王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