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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许勇、王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许勇,王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831号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包河工业园区长春街与长白山路交口安天大厦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14437420(1-1)。法定代表人:郭立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志恒,男,该公司法务专员。被告:许勇,女,汉族,1977年3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王华,男,汉族,1978年7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许勇、王华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54元,减半收取477元,由原告安徽尚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大光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