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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刑更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孙英武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英武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刑更370号罪犯孙英武,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潍坊市人,初中文化,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3)东刑初字第34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英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8年9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八日,本院作出(2016)枣刑执字第4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八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7年6月30日以鲁滕狱建字[2017]第25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2017年7月12日至16日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孙英武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表扬奖励三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孙英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间,获表扬奖励三次。另查明,该犯原判罚金五万元、追缴违法所得未履行。该犯患有2型糖尿病(视网膜改变Ⅱ期,右眼白内障),病情接近司发通(2014)112号《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八条的情形。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孙英武自上次减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表扬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民政局于2017年5月8日出具的该犯家庭困难证明、执行机关提供的该犯狱内消费明细、病残罪犯审核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孙英武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符合减刑条件。该犯原判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掌握;该犯系病残犯,减刑时可酌情从宽。综合以上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英武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6日起至2017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丽审 判 员  刘广芳人民陪审员  王 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高 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