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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辖终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周林燕、王君妍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林燕,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王君妍,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辖终3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林燕,女,1984年2月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商贸北路。法定代表人:陈卫军。原审被告:王君妍,女,1992年7月生,住江苏省丹阳市。原审被告: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珥陵镇工业园区(三陵桥北侧)。法定代表人:吴万才。上诉人周林燕因与被上诉人丹阳市珥陵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原审被告王君妍、原审被告江苏海晟隆源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7)苏1181民初13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周林燕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裁定本案移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理由:原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丹阳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冷德华审判员  陈开亮审判员  李益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思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