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2民初3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谷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2民初3405号原告:谷某,女,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被告:郑某,男,汉族,成年,住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与被告郑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谷某未按规定的期限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靖卫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扈栋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