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2执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徐文赛、赵志友、赵初伏、李坤申请执行刘春平、赵粉仙合伙协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赛,赵志友,赵初伏,李坤,刘春平,赵粉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徐文赛,男,1975年3月11日生,苗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赵志友,男,1965年6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赵初伏,男,1949年6月2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申请执行人李坤,男,1972年2月2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水城县。四申请人共同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金书,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216110。被执行人刘春平,男,1962年3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赵粉仙,女,1962年5月28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徐文赛、赵志友、赵初伏、李坤申请执行刘春平、赵粉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90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义务人刘春平、赵粉仙未按期履行义务,权利人徐文赛、赵志友、赵初伏、李坤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春平、赵粉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有调查被执行人刘春平、赵粉仙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材料在案证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19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胜审判员 杨 恒审判员 鲁国顺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甘琦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