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高地江与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地江,张红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30民初865号原告:高地江,男,1965年5月7日生,汉族,住桐柏县。被告:张红军,男,1960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原告高地江与被告张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地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红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地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利息并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4年10月15日,被告张红军借原告现金3万元,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向被告催要,被告至今不予偿还。原告向法庭提交如下证据:1、2014年10月15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以证实被告借原告3万元;2、证人闫某的证言,以证实借款属实。被告张红军未到庭,未答辩。根据庭审,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4年10月15日,被告张红军向原告高地江借款3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高地江现金叁万元整,借款人:张红军。”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张红军向原告高地江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关系,被告未偿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红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高地江借款3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7年4月24日起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被告张红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玉江审 判 员 魏文涛人民陪审员 王树彬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董文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