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7101执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新疆国瑞经贸有限公司与吐尔逊u艾沙、新疆和田地区拨雅万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国瑞经贸有限公司,吐尔逊·艾沙,新疆和田地区拨雅万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7101执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国瑞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8179296X5,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51号1栋1层103室。法定代表人:赵金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妍宣,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吐尔逊·艾沙,男,维吾尔族,1957年3月14日出生,住:新疆伽师县。被执行人:新疆和田地区拨雅万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035519-0,住所地:新疆和田市伊力其乡托万阿热勒村。法定代表人:卡第尔丁·艾买提,该公司总经理。新疆国瑞经贸有限公司与吐尔逊·艾沙、新疆和田地区拨雅万商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向本院申请退出案件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立案标的额58608.91元,未结标的额39561.53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宋海涛审 判 员 王焱波代理审判员 阿云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自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