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81刑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81刑初230号公诉机关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2017年4月13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8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孝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孝检刑一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瑞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在本市金晖盛世名邸7号楼5层与4层的楼梯间因话不投机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张某致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右侧第5、6处肋骨骨折,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血肿、左眼钝伤,伤情程度评定为轻微伤。以上事实,有调解协议、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辩称,该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张某在本市金晖盛世名邸7号楼5层与4层的楼梯间因话不投机发生口角并相互撕扯。在撕扯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将被害人张某致伤。经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张某右侧第5、6处肋骨骨折,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血肿、左眼钝伤,伤情程度评定为轻微伤。2017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李某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120000元;同日,被害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表示原谅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希望对其从轻处理。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立案登记表证实本案发生的时间、地点。1、被害人张某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实,2016年12月23日13时30分许,该与被告人李某甲发生口角、撕扯、受伤的经过。2、证人姚某的证言证实,该是被告人李某甲的母亲。2016年12月23日14时许,该在李某甲家的卧室里看孩子时,听见门外楼道里有人叫喊,该就跑到客厅里往门外看,看见楼上6层住着的一名女子在楼道内躺着看手机,该的女儿李某甲在楼道内坐着捣核桃,该就又回到卧室看孩子。过了一会,又听见门外楼道内有动静,该就又跑到客厅看,看见李某甲和那名女子已经撕扯在一起了,那名女子用手拽着李某甲的头发,李某甲也用手拽着那名女子的头发,该就上去拉她们,但是没有拉开;该就跑到五层叫该的侄儿李某乙,李某乙来了后才将李某甲和那名女子拉开。3、证人田某的证言证实,四层的李某甲与该的丈母娘家有点亲戚关系,六层的张某该不认识,也叫不来名字。事发当日,该在金晖盛世名邸的丈母娘家吃饭,一老太太敲门说:四层门口打起架了,赶快去拉一下。该的妻哥李某乙先下去,该也就跟着下去;去了四层,该看见张某躺在地上,李某甲坐在张某身上,两个人互相揪着对方的头发不动。该上去将李某甲的手从张某的头发上搬开,张某还拽着李某甲的头发;李某乙说:不要闹了,都放开吧。张某放开李某甲的头发,接着就用右手抓了李某甲左脸部一把,还把该的手也抓破了,两个人就又互相拽住对方的头发。该和李某乙把这两个人拉开后就回到五层的家里,之后的事情该就不清楚了。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实,该与李某甲还是亲戚,和丽花是邻居。事发当日中午14时许,该在家中听见该的三奶奶叫该下楼拉架,该就下了楼,看见李某甲与张某面对面互相撕扯对方的头发和身体,两个人在楼梯上打滚,李某甲压在张某的身体上;该就上前拉架,该拦住李某甲的胳膊,该的妹夫田某拉住张某的胳膊,一起把她们拉开。该把李某甲送回家中就上了楼。该的手部被抓伤,李某甲和张某的脸部有明显伤痕。5、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该是被告人李某甲的女儿,是六中初二的学生。事发当时,该正在家里写作业,听见门外有争吵的声音,该走到门口处,看见李某甲拿着榔头边敲核桃边和楼上的“丽花”阿姨说事,声音比较高;该感觉没事,就又回到卧室写作业。过了一会,该出来放水杯,看见六楼的“丽花”阿姨从三层上来时走在楼梯上,突然躺在楼梯上叫喊说:有人砍我,救命。叫喊了七八次之后,李某甲对她说:你不要胡说八道。之后,李某甲还是继续敲核桃,“丽花”阿姨就站起来走到李某甲的旁边,该不知道她们说了什么,致使吵得比较厉害,吵着吵着就打了起来;该回了一下卧室,再次出来时看见李某甲和“丽花”阿姨两人厮打在一起,互相抓着对方的头发,该的姥姥赶紧过去往开拉。过了一会,五层的邻居们就下来,将李某甲和“丽花”阿姨拉开,“丽花”阿姨就一直在楼梯上躺着;该站在楼道内,看见李某甲走回401室内,“丽花”阿姨躺在地上玩手机;李某甲拿手机拍她的时候,她就不玩了;后来,“丽花”阿姨起来堵住该家的401室的门关住,不让李某甲拍摄她。不一会,警察来了,“丽花”阿姨就又赶紧躺在楼梯上了。该看见李某甲和“丽花”阿姨的脸部都有抓痕。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一份证实,张某右侧第5、6处肋骨骨折,伤情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头皮血肿、左眼钝伤,伤情程度评定为轻微伤。7、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某甲的身份情况;被告人具备刑事责任能力。8、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经孝义市公安局崇文派出所调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张某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害人张某出具了谅解书。9、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孝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甲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事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其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委托孝义市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某甲进行社会调查;经该局走访调查,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同意对其进行矫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郭永智人民陪审员 刘铁铸人民陪审员 朱 珍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田志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