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1执1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傅正与傅达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傅正,傅达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1执1434号申请执行人:傅正,男,1962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傅达平,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垫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231民初247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正在本院起诉申请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该案的判决结果尚未确定,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待上述合伙协议纠纷的判决结果确定以后再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4日合议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垫江县人民法院(2016)渝0231执1434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自然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余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