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2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孟巧凤、王科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巧凤,王科周,董怀成,馆陶县鑫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2979号申请人:孟巧凤,女,1969年10月0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系王洪减之妻372526196910090345。申请人:王科周,男,199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系王洪减之子371525199507080311。申请人:董怀成,男,194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冠县。被申请人:馆陶县鑫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馆陶县馆陶镇新华街南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33320100326K。申请人孟巧凤、王科周、董怀成诉被申请人馆陶县鑫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保全申请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了防止该财产的可能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47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870元,申请人已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邹玉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