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民初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垣曲县舜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岭回畜禽定点屠宰厂诉被告龚卫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垣曲县舜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岭回畜禽定点屠宰厂,龚卫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603号原告:垣曲县舜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岭回畜禽定点屠宰厂,住所地:垣曲县皋落乡岭回村。负责人:李立立,厂长。被告:龚卫红,男,个体工商户,住垣曲县。原告垣曲县舜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岭回畜禽定点屠宰厂诉被告龚卫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垣曲县舜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岭回畜禽定点屠宰厂于2017年8月3日以纠纷已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垣曲县舜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岭回畜禽定点屠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垣曲县舜王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岭回畜禽定点屠宰厂负担。审判员 马延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谭荷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