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执19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杨斌与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斌,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19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斌被执行人: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杨斌与德阳市通达安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2016)川0603民初411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法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03民初41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宾志君审判员 罗 晖审判员 罗 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覃 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