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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1民初4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冯新军、蔡冯毅等与冯群宝、周金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新军,蔡军花,蔡冯毅,冯毅文,冯群宝,周金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1民初4348号原告冯新军(也系蔡冯毅、冯毅文的父亲、法定代理人),男,1978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启东市,现住启东市。原告蔡军花(也系蔡冯毅、冯毅文的母亲、法定代理人),女,1979年5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蔡冯毅,男,2007年2月14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20070214743X,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冯毅文,男,2009年12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200912110213,汉族,住址同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石斌,江苏扬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群宝,男,1959年2月5日生,汉族,住启东市。被告周金美,女,1958年2月22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高树能,江苏启东市吕四港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新军、蔡军花、蔡冯毅、冯毅文与被告冯群宝、周金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新军、蔡军花、蔡冯毅、冯毅文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规避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新军、蔡军花、蔡冯毅、冯毅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冯新军、蔡军花负担。审判员  高梁健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桢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