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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2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张立辉与张坤、刘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辉,张坤,刘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2221民初2383号原告张立辉,男,1990年01月0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坤,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刘贺,女,1980年4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辉诉被告张坤、刘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辉以二被告暂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立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原告张立辉负担。审判员王劲松二○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田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