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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民终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陕西中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烨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中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烨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民终9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中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太元路华远君城国际A座1601室。法定代表人高鹏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末央区太元路华远君城国际A座16楼1602室。法定代表人朱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自强东路1040号1幢1306室。法定代表人李步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丹红,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艳,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甘烨炜,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培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晓荣,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中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甘烨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7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陕西中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天一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47元、陕西午时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47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赵学玲审 判 员  付 栋代理审判员  滕欣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赵杨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