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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102民初3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占表与李海龙、李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占表,李海龙,李元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02民初3533号原告:李占表,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龙,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被告:李元元,农民,住呼和浩特市。原告李占表与被告李海龙、李元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李占表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海龙、李元元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占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占表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占表负担。审判员  薛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张 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