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24民初4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美珍与林志荣、朱华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美珍,林志荣,朱华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4民初4012号原告:项美珍,女,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林志荣,男,196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被告:朱华芳,女,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仙居县。原告项美珍诉被告林志荣、朱华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项美珍于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项美珍申请撤回对被告林志荣、朱华芳的诉讼,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美珍撤诉。审 判 员  卓春燕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成霓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