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3执恢4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郭伊馨诉李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伊馨,李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3执恢494号申请执行人郭伊馨,女。被执行人李尚,男。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5月15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4)天民初字第7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3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50元,合计3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尚的银行存款32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健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