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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执3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罗伟、程建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伟,程建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2执379号被执行人罗伟,男,1995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仁寿县。被执行人程建涛,男,199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市。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被执行人罗伟、程建涛罚金一案,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5)安刑初字第005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人罗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人民币150000元;二、被告人程建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人民币7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1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执行人的车辆、银行存款、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均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河南省安阳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登记信息。同时,本院至安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以书面谈话形式告知了申请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认可本院查询结果,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5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5年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阳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0054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俊英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高凤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杨秀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