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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桂永与姚帮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永,姚帮云,姚和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249号原告:刘桂永,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晗,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帮云,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姚和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双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刘桂永诉被告姚帮云、第三人姚和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桂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永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帮云、第三人姚和平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桂永负担。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