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5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桂永与姚帮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永,姚帮云,姚和平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5249号原告:刘桂永,男,196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晗,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怡奇,重庆启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帮云,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邦永,重庆西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姚和平,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云门镇双江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不详。原告刘桂永诉被告姚帮云、第三人姚和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刘桂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桂永自愿撤回对被告姚帮云、第三人姚和平的起诉,经审查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桂永负担。审判员 罗仁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思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