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於建平与张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於剑平,张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35号申请执行人於剑平,男,汉族,1978年1月18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申请人张伟,男,汉族,1975年5月3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於剑平以”已与被执行人张伟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702执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吉标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