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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2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代红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代红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油江路***号。代表人:张开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代红岗,男,197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安县支行与被执行人代红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代红岗名下的位于公安县的两套房屋及牌号为鄂D×××××的宝马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但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房屋也暂时无法进行处置。除该房屋和车辆外,被执行人代红岗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除暂无法处置的财产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2016)鄂1022执2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龙中贵审判员  刘庆娟审判员  刘华忠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李 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