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1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1174号申请执行人:西充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2017)川1325刑初81号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罚金2000元的义务,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执11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伟审判员 杨 驰审判员 陈小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贾红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