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5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5843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付长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付长其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5843号原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郁洲北路9号。法定代表人:潘运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冬、李凡,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付长其,男,1965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灌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付长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瀛洲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70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53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董延磊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冬玲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