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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81财保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宋明帅、邢松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明帅,邢松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81财保50号申请人:宋明帅,男,生于1990年11月12日,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邢松科,女,生于1982年6月5日,汉族,住址河南省禹州市。被申请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县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向阳路曙光写字楼东四厅临街一层。申请人宋明帅与被申请人邢松科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以情况紧急为由,申请人宋明帅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邢松科所有的豫G×××××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宋明帅以现金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明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邢松科所有的豫G×××××号小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的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春阳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秦志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