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02民初1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王福与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02民初1934号原告:王福,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楣,内蒙古典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胜利大街*号。法定代表人:杜彦李,院长。原告王福与被告呼伦贝尔市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原告王福于2017年8月3日向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福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王福负担。审判员 刘凯军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