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2执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吴菊亮、莫小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菊亮,莫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2执444号申请执行人吴菊亮,男,1953年10月4日生,汉族,住柳城县。被执行人莫小忠,男,1974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柳城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作出的(2016)桂0222民初23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莫小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莫小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莫小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莫小忠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莫小忠设于柳州银行柳城白阳南路支行账号为62×××39内存款31000元至柳城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宁敏华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梧毅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