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执保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泸州鑫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泸州鑫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503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法律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林。被申请人:泸州鑫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力。申请人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泸州鑫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泸州鑫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和冻结。申请人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Yxx**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鑫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湖南永和阳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湘AYxx**号的小型普通客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敏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黎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