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9执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86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旬邑县城关社区某某村。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旬邑县排厦社区某某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许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某主动履行了(2017)陕0429民初66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金钱履行义务2000元,并承担了执行费50元,案件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现已执行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9执688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继红审判员 赵周锋审判员 成园园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王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