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执2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4
公开日期: 2018-01-14
案件名称
王红胜与曾丹、朱广琼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胜,曾丹,朱广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3执2439号申请执行人:王红胜,男,197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被执行人:曾丹,女,1988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被执行人:朱广琼,男,198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乌鲁木齐市。申请执行人王红胜与被执行人曾丹、朱广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依法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曾丹、朱广琼存款等财产及收入45350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曾丹、朱广琼负担本案执行费580.25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书记员 阿依帕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